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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是美联储的标签,但美联储却不止货币政策一项职能,事实上美联储同时负担着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等一些职能,而银行监管,特别是对美国银行业结构的监管是美联储的又一项重要职能。

美联储在银行监管方面与其他美国银行监管者的最大区别在于,美联储不仅参与美国国内银行业的监管,同时使银行国际相关部分的监管者。对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管,美联储主要从银行业安全考虑,对银行的股权进行监管;在国际部分,美联储利用其作为央行与其他国家央行的合作关系,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等进行监管。其中有两项监管内容最值得关注:对美国银行的有影响性的股东的监管,即银行持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 ,以及监管美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和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各种行为。

银行持股公司监管

银行持股公司概念的使用以及对其进行严格的法规限制是美联储对美国银行业国内市场监管的核心。在现在公司结构中,股权是决定公司行为的一个核心,因此美国银行的监管中不仅有对银行本身的监管,同时授权联储对银行的股东进行监管。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股权结构上最大程度的保护了银行的管理独立性,尽量避免了股权带来的干预及由此引发的风险。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以及银行倒闭可能引发的巨大金融风险,对银行的任何不恰当的干预和操纵都可能破坏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因此银行及可能影响银行的主体都有必要被纳入监管的范围,在我看来,这是美国银行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我们还没有涉及的部分。

1956年颁布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银行,或者有权投票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上的任何类别的有表决权的该银行股份;或者实际控制选举过半数的该银行董事或受托人;或者被发现对该银行的管理或政策行使控制控制性的影响。同时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明确了两项监管目标:1)避免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兼并更多银行在银行业建立垄断或者限制交易;2)通过限制银行持股公司的非银行业务来保持银行与其他商业的分离。 

从这段文字中不难看到美国人在一次次危机中形成的监管智慧:首先,对银行持股公司的认定不仅限于可量化的股权持有数量,同时包括了多种可能对银行形成实际控制或干预能力的情形。这样的定义使得联储有机会将那些隐藏在股权背后的实际控制者被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后两种情形的设定赋予联储在需要情形下扩大监管范围的灵活性。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赋予灵活性不得不说是一种智慧。

其次,监管的重点限制垄断及保护银行独立性对整个银行业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而将这种监管目的明确地通过监管银行持股公司来实现则避免了缘木求鱼的尴尬。对于股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来说,任何重大的决定都要经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而少数有影响力的股权持有者实际上控制和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对于银行而言,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银行的控股公司同时经营银行以为的业务,例如实业,当实业部分出现资金问题的时候,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对银行施加影响力而迫使银行提供资金援助,而银行的独立风险判断也许认定其风险超过收益而拒绝提供任何资金援助。这就是股权可能带给银行的额外风险,同时也是监管股权主体的必要性。你或许会说这种股权结构下的资金调配并不是银行持有公司的专利,很多集团公司也通过其下属的财务公司全球范围的调配集团资金,为什么我们不需要这样严格的监管他们呢?简单的说,这是因为银行吸纳公众存款,而集团公司运用的是自己的资金。这就是说银行的资金对于银行控股公司而言是外部资金,而集团调配的资金是内部资金。就好比花自己钱和花别人钱的区别。因此,为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有必要对银行的持股公司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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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持股公司的监管还一度成为工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到美国设立分行的政策障碍。在对国有大型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后,汇金公司成为银行的持股公司,而在中国投资公司成立之后,汇金公司并入中投公司,使得国有银行的持股公司变得更加复杂,美联储也一再质疑中投公司的银行持股公司身份,同时担忧其在非银行、甚至非金融领域的投资。最终双方通过谅解备忘,在进一步明确汇金公司的独立运作及投资范围后,国有银行进入美国市场设立分行的问题才最终解决。

与国际监管的对接

随着全球化的一步步深化,对银行的监管不再是一个个孤立国家的监管所能胜任的,各国监管者之间的合作也日益重要。美联储就承担了与国外银行监管者协调的职能。除去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以外,美联储还对想要进入美国银行市场的银行的母国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只有当该银行母国的监管体系达到联储的要求,该银行才能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进一步参与并购美国银行的活动。   对于这套监管条件,美联储称之为“综合全面监管”(consolidated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简称”CCS”)体系。综合全面监管涵盖了非常复杂的内容,经过多次努力,也只是略有所知。

首先,如果母国的监管体系不能被联储认可为“CCS”,那么该银行将无权进入美国银行业;而当联储认定母国的监管体系部分满足CCS,那么设立分行将被允许,但是在购买美国银行超过5%股份时很难通过联储的审核。

其次,所谓CCS包括会计准则,反洗钱法,完善日常监管等等一些列监管内容,有非常复杂的细节条款。在联储理事会中有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审定哪些国家的银行监管体系符合CCS,一般第一个申请进入美国的银行将启动这项审议,而联储的最终决定将对所有该国银行适用。

虽然这是一项涉及监管者间的充满复杂技术条件的规定,但这项规定的设立,确保了美国银行监管者在对保护本国市场减少国外冲击方面的主动权。将双边谈判有效地纳入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减小了政治压力对银行监管的可能损害。当然也给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参与者增加了一项功课,同时也扩大了美国银行监管文化对别国体系的影响。

相对中国银行市场而言,美国的银行业更加复杂,而对于这样一个复杂市场的监管更加体现了监管者的智慧。在透明的监管框架下却又保证了监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是这个体系的最大魅力。随着我国银行业形式的多样化,股权形式的复杂化,我们的监管也必然要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市场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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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驰

孙驰

17篇文章 9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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