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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银行监管体系中的骄傲,我们也一直有意将这一制度移植到中国,但我们真的需要一个美国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吗?回答并不那么肯定。

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银行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强制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者,也是美国银行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监管者。即使在新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中,银行监理署(OCC)、储蓄监督办公室(OTS)以及州立银行监管当局面临合并的可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位列建立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八位成员之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于1933年,是1929 - 1933年大衰退的产物。弗里德曼在《美国货币史(1867-1960)》一书中专门介绍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过程,并用数据比较了该机构成立前后银行倒闭的情况。

从1921年到1933年,每年歇业银行的数量都达到三位数;从1934年起,变成了两位数;从1943年到1960年,所有参保和未参保银行的破产数加起来还不到10家。从1921年至1933年的13年间,储户遭受的损失年均达到1.46亿美元,或者说相当于所有商业银行调整后的存款中每100美元损失45美分。之后的27年间,储户年均损失为706000美元,或者说相当于所有商业银行调整后的存款中每100美元损失不到0.2美分;而且,在这27年间的总损失中,有一半以上都发生在第一年,并且这些损失大部分都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留下的。

之所以要一字不漏的重复上面的文字,实在是因为它们比较充分说明了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颠覆性变化。那么一个机构的设立是如何达到这样神奇的效果呢?

首先,当一家银行出现破产风险的时候,存款保险公司会首先根据存款的数额及相关比例向储户提供赔偿**,满足储户的变现要求,从而降低了银行破产对储户的风险。

其次,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挤兑扩散的风险。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当一家或几家银行出现歇业或破产时,广大的储户会产生对自己存款银行的担心,并希望将存款兑换成现金,集中的兑现要求会导致更多的银行出现流动性短缺,并最终压垮更多的银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人们对存款损失的担心,最大程度的隔离了个别银行经营失败向整体银行系统崩溃扩散的可能性。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人们对存款转换为通货的信心,这种信心本身降低了银行危机的风险。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不少于占总被保险存款1.15%的保险基金。1.15%的保险基金理论上是无法弥补大规模的银行危机的,但这一制度的确立,以及在处理个别银行歇业时快速的赔付使人们有信心在自己出现兑现困难是能够获得足够的保护。这种信心神奇的阻止了不必要的银行挤兑的发生。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对银行负有监管的责任,力求在银行出现破产风险的初期就发现问题,并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银行只需要支付非常有限的保费,就可以消灭(至少是极大减少)银行业崩溃的风险,实在是一个很好的制度。那么这样的制度和机构设立是否能在中国也产生同样的辉煌呢?我不肯定。因为中国和美国银行业面临的问题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发展历程也存在着巨大区别,这些都让我们的回答变得不再肯定。

回顾美国的银行历史,我们知道美国拥有数千家联邦或州立的银行,每家银行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一些较弱的银行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可能出现破产,并引发储户对更多银行的挤兑。针对储户的信心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用强制存款保险的方式,使所有储户的银行存款不受银行本身经营能力的影响而置于同等的保护之下,防止了由于缺乏信心带来的银行风险扩散。这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成功的关键。那么中国是否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呢?显然不是,我国的银行是在管制下以机构数量缓慢增长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仍然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使得政府成为银行的承保人,人们对于存款安全的信心来自于对政府的信心。这种保证对于信心的建立已经超过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范围。在抵御银行挤兑风险方面,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所带来的保障是强于任何商业保险模式制度所能提供的。因此,我国并没有美国设立这一制度时所面临的同样困境。

我们的困境来至于完全不同的一面,我们目前的政府担保体系降低了银行的成本,缺少通过收取保费和对应监管所带来的对银行的硬约束,同时银行的损失可以轻易的转嫁到政府,或者说所有纳税人的头上,因此,银行有不顾成本、不审慎经营的动机。我们试图引进美国存款保险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保险成本,并让银行以保费的形式直接承担。逻辑上似乎可行,但还是有几个问题需要推敲。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应对的是银行破产给储户带来的存款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挤兑风险。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隐性保险下,银行破产的风险很小。国有大银行因国有控股的性质,在股权上都存在国家担保的性质,一旦国有银行出现破产风险,国家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进行注资干预,破产风险很小。而目前中国的其他非国有银行相对规模都较小,而且数量有限,再发生破产风险时,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并购、提供贷款等形式化解风险;退一步说,即使个别银行需要破产清算,也不至于引起对国有银行的挤兑。如果破产和挤兑的风险都很小,那么特别设立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并要求银行为几乎不存在风险投保是否真的有成本优势呢?

其次,一种在市场化形势下发展出来的市场化的解决方式,对过渡经济中的问题是否有效也不确定。美国的银行是以私人投资为主的,而且在数量上没有任何的限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注册成立,因此面对数量众多,难于甄别的银行,实施统一的比例投保制度显然是用最小单位牺牲换取最大的保护。而我们目前银行数量有限,而且对银行的监管仍是行政式的基于机构的监管为主,同时所有制结构也是国有股权为主。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本身带来的信心担保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家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所能提供的商业化的保障。同时,在中国的其他类型银行也都受到非常严格的机构为对象的监管。在这样的情形下,一家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既不能增加保障,也不可能约束政府以股东身份给银行带来的各种影响。而在今年上半年银行为了配合国家保增长政策而创造出来的7万亿贷款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银行的运营中有政府的影子,这样带来的潜在风险必然不是一家商业化的存款保险公司所能负担的。

最后,如果向前看的思想让我们在开放银行的同时也想到了设立存款保险公司的话,下面的成本也许会让我们不得不停下来再想一想。在我国,国有银行吸纳了大约一半的存款,如果存在美国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需要同样支付存款支付保费(否则有违公平原则),而对于其他小型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而言,这部分资金的注入将从总体上降低每个小银行为破产风险保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这实质上变成一个大银行补贴小银行的过程。但如果将国有银行排斥在外,不仅有违公平,同时也会使得保费的费率大幅上升而不利于小银行的发展。

也许我们需要更客观地选择解决的办法,而不是简单用别人解决其它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我们的不同的问题。

* 引自《美国货币史(1867-1960)》(弗里德曼、施瓦茨著,巴曙松等译)第310页。

** 现在这一赔付比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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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驰

孙驰

17篇文章 9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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